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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水靠泊
一、强制引航

   外国籍船舶以及散装液体化工危险品船舶、散装液化气船舶、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核燃料、核废料的中国籍船舶,在深圳港及相关水域内航行、移泊必须强制引航。
其他中国籍船舶,可以申请引航。
二、引航须知
   (一)引航申请应当在抵港前12小时(航程不足12小时的,在驶离上一港时,但不得少于4小时)由船方或代理公司向深圳港引航部门提出,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前4小时向引航部门确认;出港或移泊的船舶,引航申请应当提前3小时向引航部门提出。
   (二)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向引航部门提供以下资料:
1、 船名(包括中、英文名)、国籍、船舶呼号;
2、 船长、船宽、吃水、载重吨、总吨、净吨、主机及侧推器的功率;
3、 装载货物种类;
4、 预计抵、离港或移泊的时间和地点。
   (三)船舶在被引航过程中,不免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。
   (四)引航员登轮时必须通过VHF16/69频道向交管中心报告。
   (五)经香港进出深圳西部港区的大型船舶,一般情况下,深港两地引航员将直接交接,以尽量避免船舶在龙鼓锚地锚泊等待。深港两地引航交接地点在烂角嘴正西。没有安排泊位的船舶,香港方面将不安排船舶过境进入深圳西部港区。从香港进入深圳西部港区的船舶,可以在龙鼓锚地等待深圳引航员引航,但等候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。从深圳西部驶往香港的船舶,可在龙鼓锚地锚泊等待香港引航员引航,但等候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。在龙鼓锚地锚泊等候引航船舶,事先应得到深港两地交通管理中心的许可。并保持守听VHF16和65频道(深圳交通管理中心)及67频道(香港海事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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